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违法采摘野生枸杞行为的
通告
近期,部分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大批涌入我市天然草原和林地,违法采摘野生黑果枸杞,肆意破环野生植物资源,不仅严重扰乱生产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同时对草原林地生态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为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枸杞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采摘活动通告如下:
一野生枸杞是在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植物,对于维系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十分重要。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枸杞资源的义务,擅自采集野生枸杞以及破坏野生枸杞生长环境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为促进野生枸杞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在我市境内采集野生枸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征得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同意后,按照规定方式、规定范围、规定时间进行规范采集。违反上述规定采集野生枸杞的,由市林业、农牧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市林业、农牧部门、各行委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行政职能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依法加大草原、林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行委、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垦集团公司要督促草原管护员、护林员、草原承包者和使用者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依法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枸杞的义务,同时对破环森林草原生态环境和生产建设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市林业、农牧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情况。对擅自出售、收购野生枸杞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从严予以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扰相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对非法采集野生枸杞以及各类破环生态环境的行为,一律收缴采挖工具,扣押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相关物品,并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对故意破坏或损毁经营权人和使用权人生产设施或保护设施设备的,对不听从管护人员以及执法管理人员劝诫,故意滋事或煽动闹事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妨碍执法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一律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行委以及市林业、环保、农牧、司法、报社、电台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规定以及保护常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规范野生枸杞采摘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鼓励公民对非法采摘野生枸杞果实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
—(格尔木市林业局)
—(格尔木市农牧局)
(格尔木市公安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转自:格尔木日报
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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